兰州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5-07-14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兰州大学各校区内行驶或停放的电动自行车。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并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本办法遵循“依法管理、协同共治、方便师生、安全至上”的原则,在控制电动车总量上采取“自购车限量、共享车补充”的运行模式,实现安全、规范、有序、可控的总体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学校建立相关部门牵头、 各二级单位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部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工作。及时制定和修订相关管理办法,做好校内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规范停放、违规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等部门和各学院(研究院)负责对师生做好电动自行车使用的安全教育,配合做好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查处工作,共同营造安全用车、规范充电、有序停放、文明行车的良好氛围。
        (三)后勤保障部负责校内公用电动自行车充电柜(桩)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做好后勤员工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楼宇物业人员、学生宿舍管理员做好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楼内、以及所属楼门前周边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基本建设处负责在校园规划和新建楼宇建设中根据实际需求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区域。

(五)校内各单位要遵照本办法,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使用履行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对本单位责任区域内闲置、废弃、违规电动自行车及时清理和上报。对学校通报的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

 校内引进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由保卫部负责监督服务方严格遵照本办法,落实好限速、头盔配置、安全警示等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引进的共享电动车必须加装限速器限15公里/小时,并购买车辆事故保险,做好日常维护,保证投放的所有电动自行车车况良好。

第三章 登记与退出管理

 校内电动自行车实行交管部门核发牌照、校园通行证“双牌证”管理。保卫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与通行证的办理、退出管理工作。

 申请登记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必须依照《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之规定,取得合法号牌行驶证后方可办理登记备案。

 师生员工每人限登记备案一辆,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签订《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承诺书》,通过审核后方可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

(一)未取得有效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相关号牌已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失效的;

(二)车主因违规行为被取消校区内电动自行车行驶权限

(三)拼装和加装动力装置、座位、车篷、高分贝音响,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及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定型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有效期限按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有效期办理,教职员工离职、学生毕业后通行证期满失效。通行证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留在本校升学、工作的,可参照第九条办理延期。

第十 电动自行车通行证需按照学校要求安装于车辆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出现污损、无法辨识、丢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更换,未更换的视为无牌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 登记人承担电动自行车在校区内安全使用的责任,提倡和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交通事故责任险。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 在校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均须办理校园登记备案,无登记备案电动自行车禁止入校。禁止校外电动自行车入校。

第十 电动自行车进出校门应减速慢行,自觉接受门卫工作人员的查验和管理。

第十 驾驶人必须能够熟练驾驶电动自行车,熟悉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骑行时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

第十 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逆行、超速行驶;

2.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3.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

4.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或者驾驶表演;

5.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6.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 根据相关法规,电动自行车一般不准载人,确有需要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并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 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通行时段、路段进行管制。

第五章 停放管理

十九 电动自行车应在指定区域整齐有序停放,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规划并设置标识。停放电动自行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安全通行,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办公秩序。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禁停区停放。

第二十 对长期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由保卫部统一清理,集中暂存。存放3个月内,车主可携带有关证件认领。经公告存放3个月以上无人认领的,视为放弃车辆所有权,由保卫部按废弃车辆处理。

第六章 充电管理

第二十 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根据实际需要由学校后勤保障部设置和调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校区内建设充电桩。充电时应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保障充电安全。充电完成后应及时驶离,不得占用充电位。爱护充电点设施、装置,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车主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 严禁在室内外私拉乱接电源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严禁私自在实验室、宿舍、教室、体育场馆、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校内建筑的楼梯间、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地下停车场等位置充电;严禁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拆卸后放置在实验室、宿舍、教室、食堂、办公楼等室内场所。

第二十 电动自行车各类违规充电行为,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及时予以劝阻、制止;直接向保卫部反映处理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内出现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现场纠正、批评教育、通报所在单位处理:

1.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2.违规载人的;

3.超速行驶的; 

4.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影响校内交通秩序的;

5.其他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内出现以下行为的,取消其行驶权限。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1.酒后驾驶的;

2.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在楼宇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包括拆卸电池在楼宇内充电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的;

4.将电动自行车号牌、校园通行证提供给其他车辆套牌使用,或盗用、冒用他人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5.加装、改装车辆的动力装置、限速装置等车况性能,加装、改装车篷、座位等影响车况安全的装置;

6.主责导致交通安全事故或消防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情、财产较大损失的

7.其他拒不服从管理的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保卫部报请学校研究解决。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